试用期

试用期

政策的标题
试用期
类别
人力资源
老板
人力资源
批准
商务及人力资源办公室
政策声明
  • 员工必须完成三(3)个连续工作月的试用期(入职前90天).
  • 员工可在试用期内辞职,且无不良后果. 根据内布拉斯加州的法律规定,所有员工都可以随意雇佣.
  • 人力资源助理副总裁, 在不寻常和情有可原的情况下, 新员工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吗.
  • 在任何情况下,试用期都不能超过自雇员被录用之日起的六(6)个月.

有关这项政策和执行程序的问题应提交人力资源办公室.